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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57042020-11-03

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和公正,保障学校及其职能机构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取得学籍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做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学生校内申诉机构

第五条 为保证学生校内申诉的有序进行,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党政办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武装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有权向校内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或处分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复查决定执行;

(四)对学校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五)协助学生办理因不服学校申诉复查决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负责研究学生申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七)由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回避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及时处理、便利学生的工作作风,同时应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学生的申诉权利

第九条 学校保障每位学生的申诉权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遇下列情况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新生入校后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学生,认为学校处理不当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认为学校处分不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依法保障学生的申诉权不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学生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后,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涉及对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时,从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而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在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失效后的次日起的10日内提出申诉,并须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接受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时,需要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书》,并确保内容完整、真实,否则,后果自负。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诉的必须附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一并附上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权申诉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法定监护人或其亲属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的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一)予以受理;

(二)暂不受理;

(三)不予受理。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均应书面通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不予受理或暂不受理:

(一)申诉请求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范围的;

(二)学生超过申诉期限后所提出的申诉,且无正当理由者;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提出的申诉;

(四)已经自行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申诉,手续不全或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

(六)申诉书的填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暂不受理,并告知理由;

(七)材料不齐备,暂不受理,过期仍未能按照学校要求提出申诉的视为学生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和复查

第十八条 对于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申诉情况,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复查工作:

(一)组成申诉复查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二)召开听证会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采用工作小组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其工作小组由35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在复查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仔细阅读申诉人的申诉书,弄清申辩理由;

(二)调阅原始材料,复查原始材料和综合分析材料;

(三)向申诉人进行询问;

(四)听取原调查部门(单位)和处理意见提出部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

(五)调查核实申诉人的申辩理由中提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对学生申诉事由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呈交复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工作小组的复查报告后,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各位委员召开会议,听取复查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报告,对学生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申诉复查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但复查结论须得到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会议精神可以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对于需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或相关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后,从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必须作出重新处理或处分决定。此时作出的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为学校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其研究决定亦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应当送达申诉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二)按照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并取得回执;

(三)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

(四)留置送达(由学校委派专人送到学生家庭所在地,由学生或家长签收。学生或家长拒绝签收时,请当地证明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或原处理部门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停止执行:

(一)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以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的撤回必须申诉人书面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终止该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学校的最终决定仍有异议时,从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和学校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可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的,在征求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后,均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三)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听证会时,其会议主持人必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派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四)接收和审验有关证据、证物、证明;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离场;

(六)听证会结束后,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听证情况并提交申诉处理意见;

(七)敦促有关人员在听证记录上签字和留下指模。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必须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会全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听证书记员必须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听证开始前逐一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场并作好记录,当听证参加人员到场后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结束后,除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名和留下指模外,主持人和书记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它参加人员应当按时到场,在听证期间遵守听证会纪律,必须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召开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陈述有关事实和处理或处分依据;

(三)听取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依据和事实,审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

(四)在质证阶段经过主持人允许,听证当事人或代理人均可对有关证据、证明进行质询,并可以向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立即召开会议,按照本规定形成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不断完善。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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