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荣誉称号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班风学风良好、整体成绩突出的班集体,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参评学校荣誉称号。
第三条 荣誉称号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种类与评选比例
第四条 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
1.个人荣誉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2.集体荣誉指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荣誉称号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3.“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4.“先进班集体”评定班级数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加各类个人荣誉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七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个人荣誉:
(一)在参评学年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休学、转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 30 周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在参评学年获得学校奖学金;
(二)在参评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三)在参评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 30%;(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参照《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
(一)在经学校有关部门或系(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任职一学期及以上,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系学生会干部;班委成员;
(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三)能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四)在参评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第十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一)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同学中能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所学课程无补考,教育实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在参评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30%;(综合成绩计算方法参照《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拥护中国共产*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以身作则,并在班级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班风学风优良,班级成员学习勤奋刻苦,班级挂科率低于 6%,班级、寝室文化和谐向上;(挂科率:指参评学年班级成员所修必修课和选课挂科补考后仍未通过门次与所修课总门次的比率)
(四)班级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参评学年和评优工作周期内没有受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五)班级成员能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如创新创业、科研发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服务和文明建设等,并取得良好效果;
(六)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寝室”活动,文明寝室率达到80%以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副主任,校团委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任委员。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
1.负责评审学校各类荣誉称号,确定获奖人选(班级)名单;
2.负责研究处理各类荣誉称号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评审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评审本系(部)各类荣誉称号,确定系(部)拟推荐人选(班级)名单;
2.负责研究处理各类荣誉称号在本系(部)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四条 各系(部)组织本系(部)班级成立学生奖励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负责组织班级全体成员开展各类学生荣誉称号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五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五条 各类学生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的 9 月评定上一学年度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各类学生荣誉评选采取申报制。凡具备申请荣誉称号基本条件的学生个人或班集体,均可向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各类个人荣誉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奖励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推荐人选,报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处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集体荣誉评选由班级提出申请,报系(部)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班级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九条 对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和集体,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内“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不可兼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荣誉称号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实后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